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学生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20浏览次数:1256

 


南字发[2012]97号
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学生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第96号)精神,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特实行学费(不含住宿费,下同)减免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审批,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费减免的推评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  在校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或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或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二)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刻苦,成绩合格;
(三)学生生活俭朴,不挥霍浪费,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四)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日常行为考核成绩良好以上(含良)。
 
第三章 减免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学生学费减免额度共分三等,一等为减免全额学费,减免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二等为减免全额学费的50%,减免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三等为减免全额学费的30%,减免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
第六条  减免程序如下:
(一)每年五月学生本人在港澳宝典资料大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提出申请;
(二)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的综合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进行初审;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拟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复查和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专门解决学费的相关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予以学费减免。
第八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减免资格外,还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费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减免款项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条  减免日常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